民生政策(2023年5月25日——5月31日)一 | ||
发布时间: 2023-06-01 16:31 信息来源: 区审管办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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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在相关问题上存有争议或纠纷,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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