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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鄞农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BYZD65-2023-0002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

鄞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目标和进度安排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创新完善动物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倡导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制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不断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23年起,原则上全区全面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区畜牧兽医站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不再采购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鄞州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可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鼓励、支持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主体对养殖场(户)开展免疫相关服务,实施“先打后补”。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病种范围。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区畜牧兽医站根据省、市印发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际免疫需求进行调整。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参照省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猪口蹄疫 O 型灭活疫苗 0.72 元/毫升,猪口蹄疫 O 型合成肽疫苗 1.44 元/毫升,牛羊口蹄疫 O 型灭活疫苗0.72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8元/头份,猪瘟活疫苗 0.36 元/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 0.4元/毫升,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 元/毫升。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根据省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年度省级中标价格没有公布的,按上一次省级公开的中标价格执行。

(四)补助数量。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并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等信息。区畜牧兽医站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功能,读取强制疫苗使用量等数据,核算补助经费,力争“一次不用跑”,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补助金额。单个病种的年度补助金额按照“疫苗的补助标准×疫苗使用量”计算。

三、实施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申请和应履行的义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主体向属地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规模养殖主体)(附件1);(2)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附件3);(3)规模养殖主体备案免疫程序。

第三方服务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附件2)。审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主体签订协议后为鄞州区提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服务。

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及时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实时上传强制疫苗采购、免疫和存出栏等信息。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区内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镇街道及区畜牧兽医站备案,如有调整的应第一时间报备。另需建立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同时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1.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提交上一补助周期的疫苗补助申请。补助经费仅限于鄞州辖区内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鄞州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量,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和金额核定确认无误,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

(三)总结评估

各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进、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工作,结合鄞州区防控工作实际,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对暂时没有合适的第三方社会服务主体开展免疫的中小散户,仍要落实春秋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失。

(二)强化资金支持和使用管理。做好免疫经费预算,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应急物资储备、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必要的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对实施主体的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指导和监督。区畜牧兽医站对实施主体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督促主体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因弄虚作假或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支持主体培育。要推动形成大中型养殖场自行开展免疫、小散户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服务的免疫模式。优化扶持政策,支持培育具备疫苗经营、畜禽免疫、样品采集等一体化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我区原则上委托一家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全区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场户提供疫苗领用和免疫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并对承担政府强制免疫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五)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主体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依托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https://szxm.zjagri.gov.cn/zjtrace/#/login),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及养殖档案登记管理等工作,强化防控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六)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补助额度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2月6日起试行。

附件:

1.宁波市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规模养殖主体)

2.宁波市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3.宁波市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规模养殖主体)

申请日期:

养殖场户(公司)

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编号


畜禽种类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是

□否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记录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服务主体服务条件

是否具有与服务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

□是

□否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是否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记录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宁波市鄞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存储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区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配合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我区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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