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149/2023-109368 |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网络征集)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征求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5-29 16:44 来源:区经信局
公告内容草案全文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经信局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因财政拨付要求,根据便民、惠企原则,预算资金已经到位,为尽快落实省市区要求,扶持资金越快落实,现将征求意见时间缩短,《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时间从30日缩短到7日。现予公示,公示期7天(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7日)。现就文件内容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7日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联系电话:0574-89296916,李常君;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77号。 目 录 1.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 2.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 3.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5 4.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3 5.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7 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推进鄞州区智能制造、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规范我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提档升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设计等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三)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 (四)资金使用原则 1.创新驱动原则。把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全面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业态模式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有效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培育转型新动能。 2.智能引领原则。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改变生产和服务模式,将智能化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物流、营销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积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3.示范带动原则。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培育等,强化示范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二、范围及对象 (五)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 三、补助或奖励标准 (六)加快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潜力型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七)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列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八)对2022年度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对2021年新统计入库且连续3年在库的规上企业,继续沿用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相关条款执行,根据2021-2023年三年累计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60%、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对2023年首次月度入规上限的工业企业,按1-4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的奖励;以年度“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上限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一)培育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十二)鼓励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差奖励。 (十三)对列入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且市财政未奖励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四)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列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十六)符合管理咨询项目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不高于认定咨询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七)对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获评5星级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获评省、市级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获得2022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包括复评认定),一年内为本区3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信息咨询、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质量管理、信息化应用等),给予最高补助资金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优秀)表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窗口服务平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评选程序 (十九)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五、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二十)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二十一)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或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六、资金监督与检查 (二十二)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 (二十四)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五)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二十六)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加速提档升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53号)、《2022年度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54号)、《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55号)、《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56号)、《宁波市鄞州区“中国制造”单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7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市因素分配法专项及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三)资金使用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3.分类扶持原则。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将区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重点鼓励类、一般鼓励类,分类扶持,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二、范围及对象 (四)鄞州区注册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五)企业所开展的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区有关产业政策。 三、补助或奖励标准 (六)对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固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7%(不超过8%),给予最高400万元(同一企业申报年度内累计补助上限)的补助;固定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不超过6%),给予最高200万元(同一企业申报年度内累计补助上限)的补助; 固定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400万元(同一企业申报年度内累计补助上限)的补助。 (七)根据2022年“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以B类企业为基准,A类企业的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C类企业的补助减半,D类企业不予享受补助。列入区制造业五十强名单的企业增加1个百分点,不与“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结果同时累加。新上规等保护期情形参照B类执行。(本条不适用集成电路企业) (八)市、区两级项目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同一设备不能重复享受区级层面补助。 (九)对智能技改项目中设备(软件)的有关规定 1.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软件)应与申报时内容基本一致。设备须安装在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并可投入使用,软件已应用。支持企业在鄞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大市范围内拓展生产空间,对购置设备异地投入生产的,企业上年或当年实缴主体税(增值税、所得税)1500万(含)以上,且产值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对购置的异地生产设备视同本地生产补助。 2.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软件)的投资额。 以设备(软件)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软件)金额60%(含)以上,并取得发票的(发票开具日期需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软件)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设备(软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外购模具遵从企业会计处理一贯性原则,不作具体要求)。 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企业应具有租赁合同;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等)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不受一年建设周期限制),如在建设周期内提前支付租金的可全部计入投资额中(支付的租金不含增值税)。 3.同台(套)设备(软件)跨建设周期分次开具发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申报补助设备、软件在本建设周期内发票数量累加要求大于0.5台)。 4.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以购入的材料、配件金额作为核定依据(不包含人工、折旧等费用),并提供自制设备构成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自制设备、模具的核心零部件发票需在建设周期以内(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在建设周期内以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作为判断依据)。 5.设备除二手设备、发电机组、变压器(配电柜)、搬运车辆(叉车、牵引车等)、电梯、空调、办公电脑、各类电子监控、照相机、地磅、电动雨棚以外都属于补助范围。 6.软件除行政办公OA,财务软件、行为监控软件外,其它都属于补助范围。 7.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区内近三年首台(套)产品企业成套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1.5倍计作实际投资额。 8.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关税、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鄞州区人民政府(http://www.nbyz.gov.cn)网上查询。 四、申报程序 (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项目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设备实地核查及财务审核。 五、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十一)对验收核查通过的项目,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各财政管理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十二)加强申报质量管理,若考核结果与申报投资额相差4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六、资金监督与检查 (十三)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不享受本政策。 (十五)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十七)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十八)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约束条件不适用于“一企一策”政策享受企业。 (十九)申报企业原则上近二年内应有统计入库的项目。 (二十)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必须有研发经费支出。 (二十一)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二、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三)软件产业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注册,从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按照经信部门、统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企业;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软件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2)产业提升奖励 (3)综合贡献奖励 (4)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奖励 (5)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 (四)数字经济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工业与数字经济的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2.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2)数字技术应用与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项目)补助 (3)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4)参展补助 (五)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资金支持对象 1.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生产智能装备及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以及有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实施需求的制造业企业。 2.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诊断服务补助 (2)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3)优秀数字化改造样本奖励 三、资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六)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新纳入统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从事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产业提升奖励 近二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从事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并已纳入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的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5%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八)综合贡献奖励 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区产业导向;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达到1500万元,或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我区近二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存量企业,依据与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量区实得部分,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本管理办法中,本条和产业提升奖励项目不重复申报 (九)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奖励 申报企业须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已有产品实体,并在本区企业内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按本区实际发生采购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度规上企业不超过20万元,规下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 鼓励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重点支持面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优秀软件新场景产业化,已具产品实体;申报项目须具有一个及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项目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累计销售超过5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主要包括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经认可的研发人员投入费用。对经评审验收的软件新场景产业化项目,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对列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省级未来工厂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省、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5G+互联网”试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市级立项并已实施的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重点支持面向“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绿色石化、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与新兴服务、关键基础件、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文体用品、节能环保)、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重点行业和前沿产业(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氢能、空天信息及其他前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项目整体建设周期两年内,并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仅包括设备、外购工业软件和技术服务)在500万元(不含税)以上,单台(套)金额3万元(不含税)以上,对通过验收的区级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项目,按照核定后可补助投入额给予不超过1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十二)数字技术应用与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项目)补助 企业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入融合,在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开发、业务流程优化、数字资源开发利用、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和新媒体营销等具体应用,应用项目投入在50万元(不含税)以上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项目)投入在80万元(不含税)以上,并已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带动作用。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产品的购置和技术服务费,单笔金额1万元(不含税)及以上。对经评审验收的数字技术应用和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项目)项目,分别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20%和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列入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名单的本区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工程软性服务收入(包括为智能制造项目提供软硬件工程总包技术服务、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服务、装备集成技术服务、工业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实施服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销售的标准化软件和纯外购软件)和专用装备、生产线的个性化研制收入(不包含企业自身销售的批量化设备和纯外购成套设备)的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管理办法中,本条和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奖励不重复申报。 (十四)参展补助 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可的数字经济类相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标准摊位场租费(不含装修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五)企业诊断服务补助 鼓励经认定的数字化改造诊断服务商开展对区内有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实施需求的制造业企业诊断和监理服务,诊断和监理服务范围主要聚焦生产制造环节,评估企业基本现状,给出数字化改造优化建议和流程规范。 经评定给予数字化改造诊断和监理服务商每家诊断或监理报告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鼓励区内具备数字化改造条件、生产运营情况良好的制造业企业,根据已出具的数字化改造诊断报告,制定本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并购置与改造项目密切相关的工业软件,并已实施完成。 对经验收通过且软件投入在1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投入额进行批次激励补助,其中软件投入部分列入第一批按50%、第二批按30%、第三批按20%补助,相关智能配套硬件按7%补助,项目合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七)优秀数字化改造样本奖励 根据不同企业规模,对细分行业数字化方案切实可行、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的,择优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 对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四、资金申报程序 (十八)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十九)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十)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对属地内企业提交的资料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上报区经信局。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二十一)项目审查 1.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项目评估。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经信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二十二)资金拨付 1.经费安排方案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2.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3.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六、资金监督和管理 (二十三)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66号)、《鄞州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6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甬制高办〔2021〕29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三)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用于鄞州区集成电路企业研发或生产用房租房补助、购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综合贡献奖励、规模化发展奖励。 二、范围及对象 (四)符合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向,依法在鄞州区内设立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研发生产集成电路设备、材料的企业。 (五)根据最新“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B类及以上企业可以享受本政策优惠,C类企业补助金额减半,D类企业不予享受补助。 三、补助或奖励标准 (六)对于2022年开始从区外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落户当年企业总人数达5人及以上,第二年企业总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在鄞州区内租用研发或生产用房达150平方米以上,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按租房费用(不高于市场参考价)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 对于在鄞州区内购买研发或生产用房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8%给予补贴。 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当年项目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利息50%的贴息支持(其中贷款利率不超过当年度1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上三项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内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或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奖励。 (八)对于2022年开始从区外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五年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区域综合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奖励。与第六条、第七条政策就高不重复奖励。 四、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九) 申报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十一)区经信局及区财政局将联合邀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补助资金将直接通过“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 (十二)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不享受本政策。 (十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监察。 六、附则 (十五)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十六)本办法未限定成立年限的企业,应为2016年以后(含2016年)新设立(或迁入)的集成电路企业,所涉及的补助约束条件不适用于“一企一策”政策享受企业。本办法所涉条款,若区内有同类政策,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十七)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有研发经费支出并保持一定增幅。 (十八)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宁波市鄞州区集成电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68号)文件同时废止。 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鄞州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根据《关于做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制高办〔2022〕6号)、《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专项经费来源包括区本级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及上级下达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和差别电价资金组成,统筹用于支持全区“腾笼换鸟”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三)专项经费由区经信局、财政局和工治办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四)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透明管理、突出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和对象 (五)专项经费的主要支持范围 1.鼓励筑巢引凤提质增效。 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亩均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园区配套等项目。 2.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 (1)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 (2)支持已建成小微企业园参与综合评价及各级示范评选。 3.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绿色示范相关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业节水、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改造相关项目。 4.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推进“腾笼换鸟”绿色发展专项工作。 (六)专项经费支持对象 在鄞州区内注册,服务场所在鄞州区内的符合条件各类企业(含国企)和镇街(园区)。 三、补助(奖励)标准 (七)筑巢引凤提质增效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流转提升。对企业或专业平台公司,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或司法拍卖等方式取得的20亩以上工业用地或取得土地后与企业原工业用地连片大于20亩,用于工改工项目建设的按取得工业用地交易额3%的额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补助款项在与属地签订投资协议后支付50%,达到协议要求后补足剩余部分,如项目因故终止,未达到投资协议要求,则收回已拨付款项。 2.对列入年度低效用地和腾笼换鸟提升计划的企业,通过提升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列入提升计划时的亩均税收为基数,每提升1万元的亩均税收分别给予低效用地和腾笼换鸟提升计划的企业每亩1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加快土地集约利用改造提升。对符合改扩建要求,利用存量工业土地连片改扩建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且新增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按改造后容积率和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改造后容积率在1.8以下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米给予60元的补助,改造后容积率提高至1.8(含)至2.5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米给予80元的补助,改造后容积率提高至2.5及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米给予10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款项在与属地签订投资协议且工业投资入库后支付50%,在项目达到投资协议要求后,支付剩余部分。如项目因故终止,未达到投资协议要求,则收回已拨付款项。 4.鼓励国资平台加强对制造业园区的管理提质。对于由国资平台投资新建或通过二级市场租用、收购等手段进行改扩建后运营管理的园区,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米100元的补助,用于安置企业或引进优质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如项目未按要求实施,则收回已拨付款项。 5.鼓励各镇街(园区)开展工业集聚区改造提升,积极盘活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对于各镇街(园区)通过全域治理盘活土地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根据整备面积给予每亩20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安置、项目落地和产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等,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如项目未按要求实施,则收回已拨付款项。 6.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腾出用能空间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按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予以不超过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八)工业企业腾挪入园项目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入园补助。工业用地同等别及相邻等别间的腾挪按50万元/亩,跨等别(等别降两级及以上)的按80万元/亩的标准确定补助基准值,腾挪系数按原工业用地面积/新出让工业用地面积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补助金额=原工业用地面积×基准值×腾挪系数。(逆向从低等别向高等别腾挪不予补助) 2.腾挪补助。对被收购企业,根据收购金额的10%予以补助。 3.带(代)征用地补助。被收购工业用地涉及承担了划拨成本带(代)征用地的,参照征收评估规则确定价值后予以补助。 (九)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对于利用存量土地改造的小微企业园,对投资主体给予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款项在开工之日后支付50%,在通过星级认定后,支付剩余款项。如项目因故终止,则收回已拨付款项。 2.对于新建及改扩建小微企业园,自首次星级评定之日起,按照其入驻企业(不含虚拟入驻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其中70%以上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物业费减免,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基础配套设施、数字化园区建设等。五年内,园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区级相关补助,经“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除外。 3.针对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制造业占比超过50%,主导产业集聚度超过70%,且连续三年产值增长高于全区制造业平均水平30%、50%、100%的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30万、50万和100万元奖励。 4.每年组织对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档,对评价结果为A档和B档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5万和10万元奖励;连续2年被评为D档的小微企业园,不再享受小微企业园相关扶持政策。 5.对新获得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五星级、四星级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0万、50万、40万元的补差奖励。 6.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市级数字化示范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分别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20万元补差奖励。 (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补助(奖励)标准及规定 1.绿色示范。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工业节水。对新实施年节水量大于5000吨(含)以上,以中水回用或使用节水生产设备(工艺)等方式实施的工业节水项目,按项目的年节水量给予投资主体5元/吨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含)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3.资源利用。技术设备投资额大于50万元(含)以上,列入工信部《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但未列入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5.对列入市级计划的相关项目,符合条件的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6.项目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无形)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技术)的投资(单体设备在3万元以上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账单。 对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并取得发票,其支付金额已达合同60%以上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则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合同的,按购置设备(技术)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企业之间互相转移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项目需提供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市或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意见(文件);绿色制造示范项目以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文件为依据;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其他经区政府审议确定的符合腾笼换鸟筑巢引凤导向的优质项目补助(奖励)。 四、补助(奖励)程序 (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初审后,上报区制高办。 五、审核及拨付 (十三)相关项目根据需要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区财政局核查有关资料,确定奖补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补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财政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经审核符合“甬易办”平台政策上线条件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现。相关项目如已拨付款项未及时使用,则予以收回。 六、监督与管理 (十四)区经信局和工治办主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涉及本细则第七条的奖补资金,镇(街道、园区)应向区制高办、经信局、财政局和工治办报送相关项目下达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镇、街道和园区可将资金分配至项目实际投资方),做好财务记账归集和专项经费的绩效报告工作,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区制高办。 (十六)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 (十七)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专项经费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十九)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工业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第七条、第十条第4项奖补不在其列);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制高办、经信局、工治办等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宁波市鄞州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70号)、《2022年度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7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抓好今年经信领域重点工作,区经信局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针对“中国制造”、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腾笼换鸟”等专项资金,研究起草《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办法。 (一)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鄞州区智能制造、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规范我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鄞州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四)鄞州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甬制高办〔2021〕29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五)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鄞州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根据《关于做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制高办〔2022〕6号)、《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鄞州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总体框架说明 以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包含总则、范围及对象、补助或奖励标准、评选程序、资金的审核及拨付、资金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内容。 1.总则。包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依据、资金安排来源、资金使用原则等内容。 2.范围及对象。明确资金管理办法奖补适用范围及支持对象。 3.补助或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给予相应奖补。 4.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在获得相应奖补前,需要参与的评选流程。 5.资金的审核及拨付。加强申报质量管理,明确公示及拨付程序。 6.资金监督与检查。说明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情况。 7.附则。涉及实施期限等其他内容。 关于征求《2023年<鄞州区“中国制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于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7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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