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武部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对象为: 1. 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2. 部队驻地、父母住宅房产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3. 户籍、住宅房产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 4. 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特指以下人员: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二、优惠政策 依据我区目前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军人贡献大小和立功受奖情况,分以下五种对象类别进行安排: 1.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及其他同等荣誉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其子女可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在鄞州区公办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 2.获得一等功、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军委表彰树立的全军典型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在区教育局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名单见附件1)选择就读一次;也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对口学校、幼儿园就读一次。 3.获得两次及以上三等功、军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当年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由教育局统筹解决入学(园)。 4.获得一次三等功,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下简称边艰地区)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以下简称双高岗位)工作,在国(境)外执行任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户籍地、住宅房产地、部队驻地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入学(园)。 5.其他现役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根据户籍地、住宅房产地、部队驻地情况,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入学(园)。其中驻地在鄞州区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有城区就读需求的,由区教育局按就近就便原则协调解决到城区学校就读。 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同等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 以上选择就读和优先就读的需在新生入学时提出,不适用转学。 三、一般程序 现役军人所获得的立功受奖材料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等相关材料由其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定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递交至区双拥办审核,经区双拥办审核后向区教育局出具意见,由区教育局最终确定安排入学(园)。 所需材料: (1)《关于协调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园)事的函》; (2)《军人子女入学(园)申请表》; (3)户口本复印件; (4)住宅房产证复印件; (5)现役军人证件及立功受奖、边艰地区、双高岗位材料; (6)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证明材料; (7)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四、组织保障 妥善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是我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区双拥办牵头军人子女入学(园)协调工作,区教育局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每年按照不同类别军人子女数量,统筹解决军人子女的入学(园)问题。相关中小学(园)要高度重视军人子女的入学(园)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军人子女的入学(园)提供保障。 五、附则 本细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同时,原2021年4月12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鄞拥〔2021〕1号)予以废止。 附件1 鄞州区教育部门指定的《军人子女入学公办义务段学校(幼儿园)名单》.doc 附件2 关于协调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园)事的函 模板 .doc 附件3 宁波市鄞州区军人子女入学(园)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