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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3-107712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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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09:03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3-0002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3〕21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鄞州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

根据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鄞州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

第四条 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有序、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标准实施、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章 公共数据目录编制



第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统筹目录编制相关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全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意见。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业务名称、信息系统名称、数据项名称、存储格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提供方式、更新周期、共享期限等内容。对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公共数据目录。

第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共数据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建设方案中应当编制项目初步数据目录。项目完成后,应当将详细数据目录更新至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按本办法实施数据归集和共享,作为项目建设及运维的验收依据。



第三章 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

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收集;共享数据无法满足履行职责需求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单位、个人数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收集公共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一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通知数据收集、提供单位限期校核。数据收集、提供单位应当在期限内校核完毕。

第十二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新已变更、失效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的行为。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依据。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应当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应用场景,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通道以接口调用、批量数据使用等方式获取数据。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获取数据的,可以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和禁止开放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放:

(一)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

(二)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受限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数据:

(一)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开放的。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开放属性,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通道获取。



第六章 公共数据治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对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问题数据的“发现、反馈、修正、共享”闭环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使用单位负责反馈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问题反馈。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问题反馈之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所归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比对、核验,发现问题数据,实现数据质量监控。



第七章 公共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分类分级、权责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安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等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安全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和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并督促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收集与归集、共享、开放与利用、治理及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评估通报。

第二十九条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区级机关和镇(街)政府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年度考核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鄞政办发〔2023〕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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