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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1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鄞农发〔2023〕41号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省“肥药两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1日



  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和省“肥药两制”改革,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创建的通知》(浙农科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2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低碳生态农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科发〔2022〕11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树强扶优、激励先进、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低碳生态农场、国家级(低碳)生态农场,省级、市级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列入省“肥药两制”改革试点的示范农资店、培育主体和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示范区进行补助。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按照“申报一批、创建一批”、“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思路,被认定为省级低碳生态农场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低碳)生态农场的,按政策执行。

  第六条  按照“谁创建,谁受益”的原则,通过省市验收,被认定为省、市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的镇街(村)或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园区等)分别给与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创建省“肥药两制”系统改革示范农资店并通过评估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示范农资店在省“肥药两制”系统活跃度进行排名,年度排前3名的,每年再给与0.5万元奖励;活跃度年度排名4-10名的,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创建省“肥药两制”系统改革试点培育主体,通过评估且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情况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第九条 创建省“肥药两制”系统改革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示范区(方)并通过评估的,对创建实施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省市“肥药两制”实施方案确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经区农业部门对以上内容评定、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公示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项目负责单位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创建实施的村或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园区等)。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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