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3-29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
鄞农发〔2023〕35号 |
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现将《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9日
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鄞州中心城区河流生态环境,保障河流正常行洪泄洪,构建河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2013]14号)以及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租赁费用支出。 第三章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是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权属单位(渔业社、行政村)。 第六条 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费标准:2023年起区政府以650元/亩?年标准统一向渔业社(村)长期承包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每三年租赁费增加50元/亩,租赁费一年一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于每年年初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下拨至河流权属单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河流权属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19]188号)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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