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2023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13 14:24 来源:区经信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经〔2023〕127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订了《2023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孙燕 联系电话:89296920
联系地址:惠风西路77号
反馈意见时间:3月13日—3月22日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一、设立依据。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经〔2023〕127号)要求,为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转移支付,具体为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转移支付收入,专项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工业和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重点:
(一)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符合导向目录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推进企业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研发及应用。
(二)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等。
(三)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支持企业上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整合发展、工业APP培育、工控安全。
(四)加快培育企业成长梯队。支持培育单项冠军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等。
(五)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示范建设、绿色化改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节水型企业创建、淘汰落后产能(低效设备)等。
(六)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有机结合,产业、资源、功能高度集成的服务平台。
(七)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升级。
(八)突破发展集成电路产业。
(九)鼓励企业加速提档升级。
(十)其他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项目。
三、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技术)且固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及技术的投资比重占到70%)的重点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一般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给予补助);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技术)且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及技术的投资比重占到70%)的一般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技术)且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及技术的投资比重占到70%)的集成电路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
(二)对列入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且市财政未奖励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经评审验收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800万元给予补助;对经评审验收的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300万元给予补助。
(四)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对列入的工业APP培育项目,按基础共性、行业通用、企业专用三个分类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机器换人应用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在向上级推荐项目中,经区经信局推荐,列入国家、省级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大数据产业发展、“城市大脑”典型应用、行业云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项目,对上级无资金奖励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鼓励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加强对制造业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经评定给予信息安全服务商每家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通过工控安全贯标认定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企业上云”补助。提供上云服务的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分为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按确认通过的上云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为准)、每家上云企业最高不超过1300元给予奖励。
(六) 大力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通过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做精做强。对当年度新获浙江制造精品称号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八)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新上规模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其中,月度纳入的企业已获得市级相应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九)推进企业绿色发展。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新实施年节水量5000吨(含)以上,以中水回用或使用节水生产设备(工艺)等方式实施的工业节水项目,按项目的年节水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元/吨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补助 。对当年获得的市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技术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列入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腾出用能空间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予以不超过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获得2022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不包括复评通过)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年内服务本区企业3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补助资金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优秀)表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窗口服务平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十一)管理创新升级。对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按不高于认定咨询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对获评五星级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市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二)突破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研发生产用房租房补助、购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等,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连续5年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给予奖励。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给予大力扶持。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一、监督检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鄞州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于年底前报告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并接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一、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平台特殊政策与入驻企业贡献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政策的各类企业原则上应有研发投入且保持一定水平。
二、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申报材料、申报数据弄虚作假的,收回已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
三、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工业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四、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鄞经信〔2022〕20号《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本办法实施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扶持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区经信局牵头起草了《2023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经〔2023〕127号)要求,为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汇总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关于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条款,与财政局相关科室进行了政策修订的对接商讨,形成修订初稿,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专项资金设立依据、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为支持范围和标准。明确扶持对象和支持重点以及具体的扶持标准。
第三部分为监督与管理。明确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第四部分为附则。说明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及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以及本办法的时效。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经信局
解读人:孙燕,联系电话:89296920
2023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于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22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有关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