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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24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鄞农发〔2023〕13号

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2〕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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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以及《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农发〔2022〕1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进行农田综合治理和保护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绿色农田等农田高质量提升项目。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区级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区级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分配、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以及项目验收,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负责项目自验。

  第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资金使用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并与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衔接,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区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每亩不高于3000元,按照决算审计金额超出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区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每亩不高于1500元,其中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面积的项目依据上级追加投资予以投入,按照决算审计金额超出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绿色农田项目,按照决算审计金额超出上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部分,区级、镇(街道)级财政按照60%:40%比例承担。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费、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费、耕地质量测定费、测绘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指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等费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系统报备、标识标牌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单个项目建设规模,高标准农田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绿色农田项目原则上平原地区不少于1500亩、丘陵山区不少于800亩。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测的基础上,同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于每年9月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下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并完成工程实施范围内政策处理。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于10月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年度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绿色农田等建设任务需求。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验收和监督评价情况、申报项目建设条件和优势等,统筹项目分配。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县两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立项的项目,区级评审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市局评审,并依据经市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局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示评审可行的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予以立项批复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招标文书按规范文本编制,工程预算内容严格按照设计文本中的工程内容编制,造价采用固定单价、可调总价方式。招标文件公示前应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善区、镇、村三级管理体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项目所在村需派本村责任心强的村民协助建设单位监督工程建设,并为供电供水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先提出调整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并出具变更手续,将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立项的项目报市局备案。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工程检测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经检测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施工方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复检。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从我区入围单位中指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计,项目决算审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汇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建设进度,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绿色农田等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及绿色农田项目区级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镇(街道)级自验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其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及绿色农田项目已完成区级初步验收;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已完成镇(街道)级自验。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及绿色农田项目经镇(街道)级自验、区级初步验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经镇(街道)级自验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一)镇(街道)级自验。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逐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村等及时组织项目自验。项目自验主要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完工结算和工程相关资料等,对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后,出具自验意见,编制自验报告。

  (二)申请竣工验收。对经自验合格的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及绿色农田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区级初步验收;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区级初步验收,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对经自验合格的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验(自验)意见、初验(自验)报告等。

  (三)开展竣工验收。收到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验收组等方式及时开展竣工验收。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区农业农村局。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合规性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镇(街道)级自验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区、镇(街道)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当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信息。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规定:

  (一)工程质量检测费、监理费等相关费用在区级验收后拨付,设计费、招投标费可在项目开工后予以拨付;

  (二)土建工程费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条款应约定:项目开工后预拨合同价的30%;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至合同价的50%;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区级验收后、绿色农田项目区级验收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镇(街道)级自验后,拨付至工程审计价的 80%;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全额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将农田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运行一年,由施工单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还工程质保金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组织项目所在村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则按合同约定退还;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处理,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确认合格后退还。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区当年度的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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