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20/2023-105220 |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潘火张九胜内科诊所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 ||
发布时间: 2023-02-15 14:53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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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卫医罚〔2022〕2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市鄞州潘火张九胜内科诊所 执法部门: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11月23日,你经营的诊所A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中医针灸诊疗活动;B执业医师崔传海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头孢他啶)处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经营的诊所A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予以你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在法律规范规定处罚幅度内,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情节系数原则上划分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规定,经我局合议,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经营的诊所B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使用 1 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 10 张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合议,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三仟元整(¥3000.00元)。 二项合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三仟元整(¥1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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