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11-20 09:42 信息来源: 区公安分局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吸引更多人口来甬就业创业,助力宁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在本市居住生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请迁移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放宽租赁落户条件 连续租住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登记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申请时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 三、拓展就业落户范围 在市区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连续租住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登记满6个月,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申请时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 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为累计缴纳年限,即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为“申请日之前2年内累计缴纳12个月”,其中市区参加社会保险满9个月、市区外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及以上的,申请落户时可合并计算;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为“申请日之前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补缴记录不得计入缴纳年限。 四、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才,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20年内或40周岁以下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有意愿来本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五、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 在本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并登记满3年的《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申请时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其中,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随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一并迁入。 六、简化投资创业落户材料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含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直接申请落户,不再需要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本通知所指“市区”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宁波高新区)、奉化区;“城镇地区”为宁波市所辖区域内区级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街道(镇)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区。 本市已发布的户口准入条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落户政策与本通知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迁移人落户”的原则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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