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23-10-12 15:42 信息来源: 市政府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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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23〕5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23-00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口岸办、市服务业局、市能源局、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宁波舟山港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快重点产业外资引进落地。聚焦“361”万千亿产业集群构建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绘制产业链招商图谱,明确重点招引外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商,管产业就要管招商”要求,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个性化招商方案,加快项目引进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局、市口岸办、市投资促进署,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着力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三)优化市域外资产业布局。根据全市生产力空间布局优化方向,明确外资招引主导产业。支持各地优先引进符合本区域主导产业的外资项目。对当地无法承载的外资项目,按规定进行有序流转,实现利益共享,避免市域内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依托相关总部集聚平台,加大力度吸引跨国公司在甬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在甬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在商事登记、海关关务、外汇管理、税务征管等方面为外资总部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更多便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视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海关、宁波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推动重点平台外资集聚。发挥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等开放平台的先行先试和引领作用,探索利用外资新模式、新渠道。将利用外资和健全营商环境工作核心指标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力争开发园区利用外资规模占全市的比重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商务局、市甬江科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提升外资企业贸易能级。加大宣讲力度,助力外资企业用好RCEP规则等,推动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业态实现创新突破。为相关外资企业提供自贸协定、贸易通关、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宁波海关) (七)引导外资投向绿色低碳领域。引导外资主动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 三、着力强化政策要素保障 (八)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政策支持力度。聚焦“361”万千亿产业集群构建,对外资总投资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分担。对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九)加大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引政策支持力度。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加大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项目招引政策支持力度。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在甬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经认定后,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建立完善“甬招商”重大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统筹调度全市载体资源。对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重大外资项目,涉及产业用地的由市级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引进外资项目的区(县、市)、开发园区,在下一年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将增资或利润再投资项目纳入土地、水电、用工等政策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投资促进署,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标志性引领性项目政策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外资项目和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要素保障。对特别重大标志性引领性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署、宁波市税务局) (十三)发挥政府基金撬动和放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在投资收益方面加大让利力度,引导知名头部基金参与投资合作,以资本合作为纽带撬动优质项目落户宁波。在明确投资风险和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简化项目决策流程,加快项目决策速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署) (十四)构建出国(境)招商任务保障机制。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重点招商团组任务审批绿色通道,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构建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成果通报落实闭环机制,加快出访招商项目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外办、市投资促进署) 四、着力推动外商投资创新发展 (十五)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发展。鼓励外资研发机构设立开放式研发平台,与在甬企业、高校和重点科研平台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资企业及其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六)提供外资科研激励。对在甬设立、符合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规定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可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分期缴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 (十七)鼓励外资研发设备采购。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 五、着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十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外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外资企业通过政采云等渠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资企业在甬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参加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十)健全外资企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渠道,统筹推进项目准入、规划、用地、用能、环保、建设、融资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强化全流程跟踪服务。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宁波海关,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推进资本项目外汇 收入支付便利化工作,鼓励银行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便利跨国企业统筹使用跨境资金。建立健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优先投资宁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完善外籍员工生活工作便利措施。建立完善外资企业高层次外籍人才关心关爱机制,为其本人及家属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外籍人才平等享受各类人才政策。持续优化出入境政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外籍人才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永久居留等提供便利。着力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国际化水平,支持开展国际化社区建设,打造高品质国际化环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 (二十三)加强外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及发行债券、引进基金等渠道进行融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宁波证监局) (二十四)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强涉外法治化建设,发挥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外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涉外司法、投诉渠道。推进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降低监管检查频次。发挥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等机构作用,为外资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鼓励相关国际组织在甬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为外资企业提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 (二十六)推进投资促进能力建设。强化招商干部能力锻造和素质提升,在重点外资来源地设立招商驻点机构。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探索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的激励方式,推动形成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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