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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969771/2023-6527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1-09 17:5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2)60号
案由 申请人某A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某A公司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某B公司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2023-01-09

申请人某A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33号,法定代表人郑贤斌,局长。

第三人某B公司。

申请人某A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某B公司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机关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该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二、该产品标签主视面是一个整体,“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与净含量在同一展示面的紧邻部位,并以与邻近部位的果仁巧克力都是在同一展示面,且以相同的字号清晰标注,包装标签多处在提示消费者是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更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三、该产品标签的标注符合行业规定。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影印件后,就该问题及时向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反映。该委员会出具了《关于300g**果仁巧克力(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标签有关问题的回复函》,该协会认为该款产品标签标示符合GB7718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答复: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涉案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GB9678.2-2014)4其他规定:“4.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4.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GB/T19343-2016)11.1规定:“定量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应按第4章的要求标示产品类别和类型。”从GB9678.2-2014第2章术语和定义,GB/T19343-2016第3章术语和定义,可以确定巧克力制品与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GB/T19343-2016第4章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分类,从而判断涉案产品的真实属性应属于“4.4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而不是“4.2巧克力制品”,同时应按照标准的要求标示出产品的类型即“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本案申请人生产的“**果仁巧克力”的标签的正面中间均标有“**果仁巧克力”等字样,在标签的正面下方标有“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等字样,标签的背面均标有“配料:花生仁(37%),白砂糖,代可可脂(精炼植物油),可可粉,小麦粉…”、“产品类型: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等字样,标价签上标有“品名:**果仁巧克力”等字样。本案涉案产品真实属性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而不宜以“巧克力”命名涉案产品。主要展示面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名称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无法观察并且确定该产品的真实属性以及真实名称,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2.本案涉案产品正面底部的“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产品的类型,依据GB/T19343-2016中11.1的要求必须标示产品类型,而非申请人主张的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同时,产品背面标签上标明了“产品类型: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可见申请人已主张这是一个产品类型。申请人将“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理解为产品名称,那么主要展示面就出现了两个产品名称,且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与巧克力制品存在重大区别,这势必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申请人标示了错误的产品名称“**果仁巧克力”,应以恰当方式改正,而不是通过再次标注的方式。3.中国烘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回复函,其依据是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而该资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存疑,且中国烘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并非法定的鉴定机构,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标签的标注是合法的。二、行政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收到举报函;当日下午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当日立案调查;2022年3月31日调查终结;经法规案件核审、处罚建议审批后,于2022年5月9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处罚决定审批后,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综上,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某A公司为案涉“**果仁巧克力”的生产商,第三人某B公司为经销商。2022年3月1日,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反映第三人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仁巧克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提取案涉产品进销存明细表,并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产品,于2022年3月1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第三人直接送达甬鄞市监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第三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8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第三人。后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产品标签设计稿截屏、中国烘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300g**果仁巧克力(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标签有关问题的回复函》、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信及相关证据材料、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被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案涉产品进销存明细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甬鄞市监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人某B公司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举报事项负有调查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根据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并立案,经收集、调取证据,询问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第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第三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中国烘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议<关于300g**果仁巧克力(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标签有关问题的回复函>》,举报人提交的案涉产品购物小票和被申请人调查时提取的涉案产品标价签等证据能相互佐证,证明案涉产品全称为“**果仁巧克力”,其中“**”为注册商标,“果仁巧克力”为产品名称。根据GB/T19343-2016中4.2.1内容可知,“果仁巧克力”与“榛仁巧克力、杏仁巧克力等”为相同属性产品,应属于GB/T19343-2016产品分类中巧克力制品的“4.2.1混合型巧克力制品”。而案涉产品系以白砂糖、代可可脂等为主要原料的代可可脂巧克力,与花生仁混合制成的食品,属于GB/T19343-2016产品分类中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4.4.1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巧克力制品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分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型,故申请人将案涉产品命名为“果仁巧克力”,不符合GB9678.2-2014和GB/T19343-2016的相关要求。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标示内容中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GB9678.2-2014和GB/T19343-2016中均有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和巧克力制品的命名规定,案涉产品命名为“果仁巧克力”亦不符合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已在“果仁巧克力”同一展示面邻近部位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本案中,案涉产品不可使用“果仁巧克力”进行命名,退一步讲,即便可以使用“果仁巧克力”命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案涉产品在标签上使用了能使消费者误解案涉产品是“巧克力制品”的文字——“果仁巧克力”,虽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了“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但两者同时存在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而申请人提交的案涉产品标签设计稿截屏,举报人提交的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和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能相互佐证,证明“果仁巧克力”“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两者的字体颜色不同,虽为同一字号,但“果仁巧克力”的字体被加宽99.03%,导致“果仁巧克力”视觉尺寸明显大于“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符合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案涉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考量第三人具有从轻情节下,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甬鄞市监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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