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问答

发布日期:2023-01-16 15: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一、哪些人员需要资格认证?

1.正在领取企业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含享受原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正在领取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4.正在领取职工遗属、工伤供养和精减职工(含部分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5.正在领取宁波社区综合补贴的省部属企业退休、援外回甬定居人员。

 

二、每年什么时间资格认证?

各类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在每年12月15日前办理自助认证。

 

三、资格认证有哪些方法?

1.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就医、出行等实名验证信息比对确认。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自助认证或亲友协助认证。

3.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自助一体机”上办理自助认证。

 

四、手机APP认证如何操作?

一、浙里办

(一)下载、安装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浙里办APP”。浙里办下载二维码:

(二)注册

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同时需要通过浙里办的高级实名认证。

(三)使用

第一步:浙里办首页切换到宁波市,搜索宁波养老待遇认证或者通过办事-服务超市-社保,打开“宁波养老待遇认证”专区,如下图:

第二步:进行养老待遇本人或非本人认证,如下图:

 

二、支付宝

(一)下载、安装、注册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支付宝”。在“支付宝”上认证的用户需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方可进行操作。支付宝下载二维码:

(二)使用

第一步:支付宝首页搜索浙里办,进入浙里办小程序后,搜索宁波养老待遇认证,如下图:

第二步:后续操作与进入“浙里办-养老待遇认证”专区后界面一致。

 

三、微信

(一)下载、安装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微信APP”。

(二)使用

第一步:微信切换到“发现”,选择“小程序”,搜索宁波人社一卡通,进入首页界面后点击“养老待遇认证”。

手机屏幕截图

描述已自动生成

或者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智慧人社”,进入“人社服务”,选择“养老待遇认证”。

手机屏幕截图

描述已自动生成

第二步:打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进行本人或者非本人认证。

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本人

手机屏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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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非本人

1、输入非本人认证信息,进行资格判断 如图

2、人脸识别

 

五、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如何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比对,对未办理自助认证、又没有实名验证信息,且上门核实无法确认的,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对待遇暂停发放后,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六、多领冒领养老待遇需要退还吗?

骗取、冒领、重复领取待遇应主动退还;对拒不退还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移交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失去养老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如何报告?

1.纳入社区管理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和自管小组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2.尚未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申领待遇单位报告或7日内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单位应在4日内向待遇享受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3.居住异地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八、欺诈冒领有哪些情形?

1.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和被征地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待遇);

2.职工遗属、精减职工和工伤供养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生活困难补助金;

3.各类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金;

4.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骗取养老金;

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九、欺诈冒领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提请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