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十九)
01 商家入驻“放心充”平台,有什么资质要求吗?
“放心充”平台的运行,严格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入驻申请者进行严格把关,只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才允许“放心充”平台上发卡。对有备案需求的经营者,平台可以代理备案,不给商家增添麻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规定: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02 经营者入驻“放心充”平台,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提交备案证明材料,未备案的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的规定向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由平台代理备案。
第二步:“放心充”平台进行合规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的商家正式签订相关协议,包括预付资金托管协议、平台服务协议等。
第四步、提交商家基础信息材料,包括名称、营业执照、门店地址、卡类型及卡额度等。
第五步:“放心充”平台运营团队后台设置相关信息上线预付卡。
03 经营者使用“放心充”平台,需要付费吗?
试运行期间,不向经营者收取平台管理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