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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2年鄞州区快递行业发展扶持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2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BYZD17-2022-0001


鄞交〔2022〕38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深化建设“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80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区快递业务量增长、乡镇村网点建设、快递驿站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发挥我区快递业在支撑产业、扩大消费、服务群众、绿色生态、精准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出台专项扶持措施。现将《鄞州区快递行业发展专项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宁波市鄞州区快递行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4日  

2022年鄞州区快递行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鄞州区快递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深化建设“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80号)、《宁波市快递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甬邮管〔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快递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快递业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快递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支持“两进一出”工程。完善农村末端网点建设,提高农村快递配送网络覆盖率和使用率;促进快递企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增强对关联产业的支撑带动能力;鼓励经营跨境业务企业发挥优势拓展跨境渠道,助推跨境电商和国际贸易发展。

(二)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加强资源共享整合、降本增效。培育规模化、信息化发展的大型快递企业;完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收-分-转-派”四个环节的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我区快递服务网络基础承载能力。

(三)促进科技创新应用,支持快递企业加大自动化装卸、自动化分拣、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终端、智能快件箱、无人机等先进技术的投入和使用,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四)加强企业安全和绿色生产能力,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筑牢寄递渠道安全基础,引导绿色生态发展,支持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开发、使用绿色可循环、可降解的中转袋、包装袋、封套、胶带等消耗性用品用具等,降低单位能耗,走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鄞州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分支机构,且业务量统计归属口径在鄞州的。

(二)三年内应无重大安全、环保、纳税等不良记录;在申报日期前12个月内,企业法人本部被行业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取消该企业全部项目申报资格;分支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取消涉及该分支机构的所有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建设。推进农村快递末端网点标准化建设,畅通农村快递物流通道。以“快快合作”“邮快合作”等共享共建方式实现“快递进村”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网点建设要求的,并获得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专项资金补助的,经鄞州邮政管理局认定后,配套给予相应的企业或分支机构5000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快递进厂”工程建设。推动快递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快递服务电商能力水平。快递企业与鄞州区重点培育或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其子公司开设的各类电商平台)衔接协作,签订协议,为客户提供仓储配送一体化服务、入仓寄递服务。对新增入驻物流、制造业、电商、跨境等园区,产生的年快递业务收入在1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已有仓储场地及配送服务,产生的年快递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给予3万元补助;年快递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5%的,给予6万元补助。在本政策施行的3年内,同一企业就本项目多次申报的,其快递业务收入每年的同比增长不得低于5%。

第八条  支持“快递出海”工程建设。鼓励快递企业发挥优势拓展跨境渠道,对获得国际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全年国际及港澳台快件达到30万件的,且同比增长达到20%的,给予2万元奖补。业务量数据以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统计信息系统为准。在本政策施行的3年内,同一企业就本项目多次申报的,其快递业务量每年的同比增长不得低于15%。

第九条  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加强资源共享整合、降本增效。对本年度快递业务量1200万件(含)、1000万件(含)、800万件(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另对年收件量500万件(含)以上的,业务量同比增长当年市平均增速35%、30%、2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业务量数据以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统计信息系统为准。同一企业就本项目多次申报的,其快递业务量每年的同比增长不得低于5%。

第十条  支持快递企业智能化设备投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企业新投入全自动分拣、无人机、无人仓、智能识别等设备,投资额达3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购置符合规定的X光安检机的,按购置价(不含税)10%予以补助,单台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行业绿色包装。鼓励快递企业购买使用可降解的中转袋、包装袋、封套、胶带等消耗性用品用具,年度内购买超过20万元的,按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鄞州邮政管理局负责项目申报初审,负责申报项目单位资格条件审查、项目申报资料收集汇总审核,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年度快递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方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方案由区交通局和区财政局审议并联合发文,由鄞州邮政管理局负责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重新审议确认无误的项目方可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需要兑现的资金在年初预算额度内发放。

第十五条  由鄞州区邮政业发展服务中心走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至申报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客观如实地申报相关数据,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数据失实的,将取消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快递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拨付并及时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限为2022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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