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五水共治”募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2022-09-2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鄞政办发〔2022〕4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五水共治”募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鄞州区“五水共治”募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五水共治”募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资金由鄞州区广大企业(个人)自愿捐赠,在区光彩事业专用资金账户内设立相对独立专户,主要用于属地镇(街道、园区)“五水共治”项目建设。无法明确用于属地镇(街道、园区)的捐赠资金,统筹用于全区“五水共治”项目建设。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全区“五水共治”的整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募捐资金用于全区“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项目。主要包括污水管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河整治、生态河道建设、沿河沿岸整治等方面。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可查看、可监督、见实效。 第五条 资金使用标准。一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镇(街道、园区)需要使用募捐资金的“五水共治”项目,需有自有资金配套,募捐资金申请额度一般不高于项目建设镇(街道、园区)应承担额的60%。部门财政预算管理的街道和项目实施的职能部门、国有企业可全额申请募捐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各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国有企业需要安排使用募捐资金的“五水共治”项目,直接向区“五水共治”办公室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第七条 申报资料。申报时需填写《鄞州区“五水共治”项目募捐资金使用申请表》,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概况要具体写明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额度、进度计划、资金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申报时限。“五水共治”项目募捐资金使用一年两次申报,分别于每年3月底、8月底前完成申报。未经申报或逾期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资金审核。区“五水共治”办公室牵头对各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项目投资和进展,结合全区资金募集规模和使用情况,拟定“五水共治”项目募捐资金使用安排方案,3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长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项目审批后,由区光彩事业促进会将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五水共治”募捐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专用。区光彩事业促进会要加强募捐资金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区监察委、区审计局、区“五水共治”办公室为募捐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单位,以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为单位建立明细台账,主动做好相关监察、专项审计、检查工作,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和工程招投标规定,虚报、截留、挪用、挤占募捐资金行为的,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五水共治”募捐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公布,镇(街道、园区)实施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并告知捐赠单位(个人),同时邀请企业家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五水共治”募捐资金使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3日起实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五水共治”募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鄞州区“五水共治”项目募捐资金使用申请表
注:同时需提供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此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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