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及《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市级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差别电价资金以及市级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统筹用于支持全区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绿色制造示范建设;清洁生产、工业节水、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制造相关项目;落后产能退出、低效设备(生产线)淘汰改造。 2.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推进绿色制造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鄞州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的工业企业。项目列入相关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三章 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绿色示范。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工业节水。对新实施年节水量大于5000吨(含)以上,以中水回用或使用节水生产设备(工艺)等方式实施的工业节水项目,按项目的年节水量给予投资主体5元/吨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含)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3.资源利用。技术设备投资额大于50万元(含)以上,列入工信部《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但未列入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5.淘汰落后产能。对腾出用能空间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按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予以不超过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对列入市级计划的相关项目,符合条件的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 项目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无形)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技术)的投资(单体设备在3万元以上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八条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账单。 2.对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并取得发票,其支付金额已达合同60%以上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则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合同的,按购置设备(技术)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3.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 4.企业之间互相转移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条 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需提供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市或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意见(文件); 2.绿色制造示范项目以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文件为依据; 3.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核查有关资料,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办,再由财政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经审核符合“甬易办”平台政策上线条件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现。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在项目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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