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矿罚〔2022〕5号尹建芳无证采矿案

发布日期:2022-08-25 15: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被处罚人:尹建芳,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3***27197002*****4,

  邮编:315100

  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对你(个人)涉嫌无证采矿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依法办理用矿手续,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日擅自在瞻岐镇唐家村挖取、外运塘渣740吨, 其中720吨堆放在唐家村炮台山垃圾场(距离挖掘场地西侧约200米处),另外20吨运到大嵩汽车修理厂去填地平。根据宁波市华弘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鄞州区2022年第二季度建筑石料价格的评估意见书》[甬华估(2022)第1-44号],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肆佰陆拾元整(460元)。上述违法事实由被处罚人尹建芳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违法现场照片2份,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地点现状、开挖情况等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矿罚告[202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办理用矿手续,擅自开采塘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2、依法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肆佰陆拾元整(460元),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720吨;

  3、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元)。

  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