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园玩耍不慎受伤成“缺牙龙” 大石头调解促家长握手言和

发布日期:2022-07-08 17: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孩子活泼好动是天性,推搡打闹中有磕伤是常事,近日在白鹤街道辖区内,就有一位小朋友在学校玩闹时被磕掉了两个门牙。2022年7月,白鹤街道大石头调解工作室调解员黄云华就通过情理法三重奏化解了双方家长、学校三方长达半年的校园意外受伤赔偿案件。

案情介绍

据悉,该案发生于2021年12月白鹤街道辖区某小学内,当事人均为四年级的小学生,学生小甲是班里的中队长,事发当天课间操结束后主动叫仍在走廊的同班同学小乙回去上课。小乙是个活泼好动的男生,两人在回教室途中有说有笑打打闹闹,谁知在你一拳我一掌的玩闹中,小甲失手推倒了小乙,失去重心的小乙重重磕在了栏杆上,嘴里顿时鲜血直流。随后,校内老师拨打120并通知其家长,小乙被迅速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小乙两颗门牙掉落并有几处擦伤,后期需要对受损的牙齿进行修复。半年内,小乙父母带着小乙进行了根管治疗等牙齿恢复项目。

2022年7月,小甲、小乙、校方就此事件的责任划分以及后续的医疗费、补牙费、交通费等费用赔偿进行最终协商,由调解员黄云华主持。

调解经过

正值炎炎夏日,调解员赶到学校参与调解,在逐一与小甲小乙的监护人、校方领导三方进行沟通后,调解员黄云华发现当前主要的争议点在费用赔偿上,心中便有了调解思路。

三方共同落座后,调解员“理”字当先,向小甲的父母出示了小乙父母整理的自受伤以来的病历本、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所有的费用一清二楚,这样我们后续沟通都可以基于这个赔偿额来谈。”随后,黄云华用“法”定责,通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表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乙受伤时临近上课,已经没有多少老师和学生在走廊上停留,事发突然很难预判,事后校方及时处理,让家长消除了担心。最后,黄云华动之以“情”,两位小朋友是同班同学平时关系很好,这次意外发生后,小甲小乙的友情没有丝毫受到影响,调解员更是劝父母和气商议,理性解决。经过调解员剖析事实、阐述道理、明确责任、将心比心的一番沟通,小甲父母表示会承担小乙的医疗费等费用,校方也明确表示会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将意外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黄云华耐心释法、明理、言情的调解下,小甲小乙父母与校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由小甲父母赔偿小乙医疗费、补牙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现场签写人民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调解取得圆满结果。

暑假将至,本案调解结束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向学校发送了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手册,手册内容也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中受伤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等相关知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未成年人安全管理教育义务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学校、社会都应尽到教育、科普、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