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罚〔2022〕27号 宁波市鄞州区回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案

发布日期:2022-07-08 10: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被处罚人:宁波市鄞州区回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01206D,地址:宁波市邱隘镇**村,邮编:315100

  法定代表人:董海浩,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7197512*****2

  根据轨道7号线用地报批测量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对被处罚人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3月擅自占用邱隘镇**村土地建房屋。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甬鄞[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用地总面积为15827平方米。被处罚人继续建造房屋,于2016年6月完工。现经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实地测量,建筑占地面积8394平方米、建筑面积12420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海良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等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被处罚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甬鄞[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土地已处罚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规划的事实。

  本机关于 2022年7月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22〕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向本机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房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827平方米土地;

  2、对在非法占用的158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建筑面积12420平方米),依法予以没收。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