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退役军人局发〔2022〕21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现将《“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6月6日
“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帮助解决其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一)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注入资金; (二)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一)“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由鄞州区慈善总会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发起,接受的善款存入宁波市鄞州区慈善总会账号,区慈善总会设立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专户,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按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鄞州区慈善总会对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管;鄞州区慈善总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应当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捐款的使用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各项开支要严格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执行补助。 第三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户籍所在地为鄞州区的退役军人,因个人或家庭面临急迫困难时,在接受政府相关补助之后,仍存在困难需要帮扶援助的,可以申请老兵关爱慈善基金,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 2.因突发疾病或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 3.对其他特殊困难、特殊情况的退役军人实施救助。 (二)对户籍地在鄞州区获得公模称号、对社会有突出贡献或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被上级通报表扬)的退役军人可视情进行慰问。 (三)对有创业需求且经营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 (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或活动。 (五)未尽事项,由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和鄞州区慈善总会双方协商进行扶助。 第四条 基金使用标准 (一)困难退役军人申请老兵关爱慈善基金时,给予其援助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1.申请援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困难程度; 2.申请援助人及其家庭子女的经济状况; 3.申请援助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4.其他综合因素。 老兵关爱基金援助金额原则上一次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承办人出具情况说明,阐明予以援助的理由及具体援助金额,报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领导审批。一个年度内申请不超过两次。对少数有巨额医疗费开支、需要器官移植、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的当事人,如损失巨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援助定额的,年度申请次数可超过两次,但必须严格审核控制数额,报鄞州区慈善总会领导审批。 (二)对获得公模称号、对社会有突出贡献或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或奖励时,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其贡献程度和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程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有创业需求且经营困难的退役军人申请基金时,给予其援助的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创业项目前景和困难情况,帮扶援助金额为10000~20000元。 (四)申请老兵关爱基金的退役军人公益性项目或活动,包括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组织开展的拥军优属、尊军崇军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各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公益性项目或活动由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审批后,报鄞州区慈善总会审核给予扶助,扶助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另行商定。 (五)未尽事项,由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和鄞州区慈善总会双方协商进行扶助。 第五条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困难退役军人申请老兵关爱慈善基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申请表(个人)”,申请表信息要填写完整,并说明申请援助的理由; 2.身份证、本人鄞州银行卡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申请人作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及资产等情况的证明,并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镇(街道)慈善工作站审核盖章。 4.申请人的医疗救治材料、医疗发票或者死亡证明; 5.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承诺; 6.其他与申请老兵关爱基金有关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鄞州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后,报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审批。 (二)有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申请基金时,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申请表(创业)”,由所在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鄞州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后,报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审批。 (三)相关单位因开展慰问、公益项目、志愿活动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需要申请老兵关爱慈善基金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鄞州区老兵关爱慈善基金申请表(单位)”,由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所在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鄞州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后,报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审批。 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的申请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鄞州区慈善总会审核拨付。予以援助、不予以援助或援助金额少于申请的决定作出后,由承办部门告知申请人或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急需援助的个人或单位,由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与鄞州区慈善总会协调后,由鄞州区慈善总会依援助标准先行垫付援助金,援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责任追究 本专项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如果申请扶助人或相关单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慈善分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执行。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