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朋友借钱差点反目 调解员居中达成和解

发布日期:2022-07-22 17: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刘先生是同村村民,平时常有往来,关系很好。2019年1月,刘先生为了缓解工厂经营的资金压力,向张女士提出借款15万元。面对如此大额的款项,张女士起初并不愿意,家里的亲戚得知此事后也是极力劝阻,认为不管关系多好,这么多的钱借出去应该要谨慎。不过,念及二人曾经共事过,又是很要好的朋友,张女士还是拿出了多年的积蓄,帮助刘先生缓解燃眉之急。

然而,借出去的钱并没能解决刘先生工厂的资金短缺问题,加之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工厂经营变得愈加困难,刘先生本人还欠了大量的外债。得知此事的张女士焦急万分,多次找到刘先生要求他尽快还款。家人也是常常责备她,认为她当初就不应该把钱借给刘先生。尽管张女士言辞激烈,刘先生却表示很无奈,因为确实是工厂亏钱了,自己也没有其他财产,短期内根本没办法还钱。

情急之下,张女士来到横溪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考虑到二人是比较要好的朋友,横溪司法所委派“法智纵横”团队的蒋佳盛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通过电话沟通,蒋律师了解到,刘先生并没有否认借款的事实,也不准备赖掉这笔钱,只是自己经济确实困难,无钱可还。他表示工厂并没有倒闭,目前还在经营,平时会承接一些小业务,勉强维持经营成本和员工工资。基于此,蒋律师将二人约到横溪司法所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刘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你和张女士之间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你作为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尽管你现在资金困难,但是在你有能力偿还的时候,应当尽一切努力优先偿还。”蒋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向刘先生做了相关说明。刘先生对此并没有异议,只是重复地表达自己的困难,需要以后慢慢还清。

“蒋律师,你别听他胡说了,这几年来,他一直说明天还、下周还,但是没有一次兑现的。我已经没办法相信他了,如果今天他拿不出钱来,我就直接去法院起诉,到时候让他变成失信人员,让法院强制执行。”一旁的张女士不耐烦地说到。

考虑到刘先生可能确实没有能力立即还清借款,直接让法院强制执行也不一定能够获得清偿。蒋律师向二人提供了一个折中的方案,让刘先生签署一份还款承诺书,每个月归还一定金额,直至最终还清。如果有一期没有偿还,到时候张女士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如此,不但能够保障张女士对还款的期待权,而且能够让刘先生继续经营工厂,提高还款能力。

二人对该方案均表示认可,并共同签署了一份还款承诺书。

【案件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群众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人民生活不断殷实,经济条件逐渐富裕,面对亲朋好友甚至陌生人的借款,往往都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不过,由于民间借贷属于非金融机构借款,个人在出借款项时难以全面、准确地分析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和借款实际用途,判断是否出借的主观性强,导致借款的最终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对于相对自身经济条件属于大金额的借款,应当重视借条的签订,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以提高偿还能力。对于相对小金额的借款,也不可疏忽大意。在不签订借条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微信、短信、银行转账记录等方式明确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出借的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