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时间: 2022-07-20 17:14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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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鄞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区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生学籍实行区级统筹,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级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一致性。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八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初中报名时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打印且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鄞州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正常学习的学生,由负责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完整的学籍。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通过系统提交,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完成新建学籍。 第十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20天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情况);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由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三条 升级、跳级和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 公办学校学生转入。转入对象为户籍和监护人房产在鄞州区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驻鄞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子女、华人华侨回国就读子女、港澳台同胞(其他如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原就读学校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如果对应学校没有空余学额,则由镇(街道)教辅室或学区管理中心协调安排就读。 学校核准后,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网上登记学生基本信息并携带转学汇总表和相关证明至区教育局审核。 民办学校学生转入。转入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暂住地镇(街道)教辅室或学区管理中心提出就读申请,由教辅室或学区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就读学校,并报教育局核准后,予以转学。 家长向学校申请转入时间一般在上学期末期间,学籍转入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 原则上同一学区管理中心区域内或同镇(街道)内不予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转出 转出的学生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在电子学籍上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核准后,完成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镇(街道)教辅室或学区管理中心,并同时上报教育局,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应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 处分结果须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毕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 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区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区教育局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区教育局核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办法由鄞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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