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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收费目录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7-15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
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
    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平方米;宣林地,5元/平方米。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
    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浙财综[2016]16号
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1、根据浙政发[2008]   39号规定,自6月11日起,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
    2、根据浙政办发[2014]   25号规定,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四倍收取。
    3、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土地闲置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国土资源部53号令、国发[2008]3号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垦量等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1993]第33号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非住宅(如:商业、办公、工交仓储等):55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文件、浙价服[2009]192号、浙价费[2008]250号、浙价办[2012]249号、浙价费[2013]233号、浙价费 [2018]145号、财税[2019]45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详见附件:2022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收费目录公示zx.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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