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十三)

发布日期:2022-06-01 10: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01  结算销售款环节开票涉税问题

  销售方角度,销售方向持卡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向售卡方结算收取款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角度,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02  结算手续费等环节的开票涉税问题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预付卡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03  企业购卡收到预付卡发票如何入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同时,企业购买预付卡,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分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物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可以税前扣除。即购卡人实际消费时,取得有购物小票等证明消费行为实际发生的证明,并且属于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

  比如:用自己公司购买的预付卡购买生产经营用的办公用品、职工食堂的原料采购等。

  (2)若购卡赠送他人,可赠送即扣除。如果购买预付卡赠送他人,则此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并无关系;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赠送现金。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入账。依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调增应税收入,同时调增应税成本。按照具体用途计入期间费用,并按照限额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3)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物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04  企业自用预付卡的会计处理

  由于自用消费环节不能再取得增值税发票了,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购物小票和审批单入账,并依据消费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定用于购买办公用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05  预付卡发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预付卡发放给职工时,不会取得发票。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员工签单和审批单入账,并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定发送给管理人员,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发的预付卡需要并入个人当月工资一同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