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十一)
01 购卡人购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留存购卡人哪些信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1)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一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2)个人有效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3)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
02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保存购卡人信息时间有何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03 法规中如何对预付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1)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2)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3)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4)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5)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04 对违反法规的预付卡经营企业如何惩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规定:
(1)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发行或提供相应服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违反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发卡企业违反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05 购买预付卡可以开专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销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