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十二)
01 为什么预付卡实际消费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方面,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的实际消费大部分属于餐饮娱乐、服装、化妆品、烟酒食品等,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预付卡的转售、转赠情况比较普遍,所以实际消费者不一定是实际款项的负担者。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这一要素考虑,消费环节不能够取得普通发票并税前扣除,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02 法规中如何对预付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一、发卡人
(1)从购卡人或售卡人处取得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持卡人直接在发卡人消费,发卡人不能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1)持卡人在集团企业消费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XX企业
借:应付账款-XX企业
贷:银行存款
二、售卡人
(1)销售卡并给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栏填“不征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XX企业
(2)将款项转付给发卡人
借:应付账款-XX企业
贷:银行存款
(3)收到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实现的了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
借:应付账款-XX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购卡人
(1)购卡人作为福利发给企业员工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购卡人作为营销活动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3)购卡人作为礼品赠给客户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03 第三方从售卡企业处取得了单用途预付卡,
再进行转售怎么开票纳税?
如果第三方符合商业预付卡售卡企业定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不符合商业预付卡售卡企业定义,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全额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定义: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04 预付卡发卡、售卡或预充值环节开票涉税问题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规定,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人/充值人作为预付账款核算。
这是因为,在这一环节,售卡方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开具的发票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
05 预付卡实际消费环节开票涉税问题
从购卡人角度考虑,持卡人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货物/服务,或者将预付卡消费的权利转给他人,对持卡人来说都属于消费预付卡,因为购买预付卡支付对应金额的经济利益转移了。此时,购卡人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
从销售方角度考虑,只有持卡人持卡消费,才会发生交易:提供服务(或商品),并取得预付卡代表的经济利益。此时,销售方确认销售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售卡时已开过发票的,销售方实际销售业务发生时,不能向持卡方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