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和镇(街)国有房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4 22: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国资中心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抓紧落实稳链助企纾困相关政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

(一)房租减免范围

减免对象为2022年承租区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及其下属单位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土地和住宅等。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二)房租减免期限

1.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承租区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及其下属单位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户,2022年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3.在区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房租减免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延长租期或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租金退付或退库手续。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减租审批流程

承租方在微信小程序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并签字确认;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所有承租方通过扫码完成减租申报,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微信小程序后续上线后会及时通知)

(五)减租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完成主体工作;2022年3月31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相关地区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2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各单位要主动落实房租减免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单位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审核、督促,做到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应减尽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二)统计数据,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房产出租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系统为依据,请各单位尽快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系统的出租模块,确保减租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区国资中心行资科董承志,电话:89292740、1995741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