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十)
01 法规对企业预付卡发行规模限制有何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收入的40%;
(2)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收入;
(3)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4)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前述限制情形中,第三种情形适用于所有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发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满一年之后,则应当按照其是否属于集团发卡企业以及主营业务内容情况予以具体规制。
前述情形中的注册资本或者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本集团营业收入,实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能力情况。而设立此项限制的目的,在于敦促发卡企业按照自己的实际经营能力来安排单用途卡业务及管控预收资金余额,通过积极促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方式来增加预收资金余额的规模,或者通过推动货物、服务加速兑付的方式来释放预收资金余额的空间,进而拓展单用途卡发行业务。如果发卡企业不顾经营能力滥发单用途卡,其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无法通过兑付货物或者服务将预收资金消化掉,而按照我国企业经营的普遍现状,发卡企业为避免资金大量闲置,极有可能将相关款项用于其他投资或者借贷,既违反预收资金专款专用又容易诱发经营风险。
02 预付卡可以跨法人使用吗?
可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发卡企业集团下面的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发行的预付卡;二是品牌授权经营的被授权企业可以使用授权企业发行的预付卡。
03 经营者在发放预付卡的合同中体现哪些内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版消保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
(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04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售卡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