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九)

发布日期:2022-04-18 17: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01 企业什么时候可以发行预付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02 哪些发卡企业需要电子备案?如何进行电子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及其他备案企业需要在进行书面备案的同时,进行电子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1)发卡企业先向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备案时,由备案机关在预付卡管理系统对备案企业自动生成备案号,并将备案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给备案企业;

  (2)备案企业获得备案号后,进入预付卡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电子备案。

  03 预付卡发卡企业什么时候需要备案变更或备案注销?

  预付卡发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备案变更或备案注销: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

  (2)发卡企业类型发生变化,如规模发卡企业变成集团发卡企业,按照对应类别提交补充备案材料;

  (3)预付卡业务终止。

  04 预付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简单来说,该条文的意思就是要求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即确保来源于消费者的用于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收资金,最终能够作为发卡企业履行与消费者之间的货物、服务兑付合同的相关支出而使用,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实现。所谓的“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按照通常理解可以解释为用于支付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成本,如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场地租赁费用以及购买经营物资等。如果款项用途具有明显的投资及借贷等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意图,则当然属于违规使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