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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发改〔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4-1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2021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1月7日

2021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1年鄞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1.教育服务机构:从事托育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科技类等服务的民营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2.健康服务机构:从事诊疗、康复、体检、保健等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检验等健康相关的企业。

3.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家政等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扶持原则如下:

1.错位发展。为与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的职能错位,本政策侧重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注重推动产业的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2.避免重合。本政策内容不与主管部门的行业政策重合,不与其他产业政策重复。

3.注重引导。突出产业的高端化引领,注重人才招引、项目开发、服务创新,以及政企合作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带动作用。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鼓励品牌集聚

当年设立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达到标准的,给予以下补助:

1.鼓励设立托育品牌机构,对设立两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社会托育机构,根据托位规模,60个托位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设立医疗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医疗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第三方医学诊断,对当年设立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设立养老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社会养老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当年实现转型提升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1.对当年营业收入1000-3000万元或地方贡献30-60万元的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3000-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60-100万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机构,给予8万元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30万元的机构,视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10%-2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增长20%-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增长30%-5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二)中1、2两项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资金申报与拨付

1.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月开始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2.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或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当年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4)当年新设立机构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4.根据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镇、街道,并由镇、街道给付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四、监督管理

1.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2.申报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2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3.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1.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执行,原区发改局、区财政局《2020年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发改〔2020〕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鄞发改〔202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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