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2021年农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咸镇政〔2021〕74号) |
发布日期: 2022-04-1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镇农业现代化发展,紧紧围绕“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发展目标,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鄞农发〔2021〕155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特制订我镇2021年农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积极推进粮食生产稳产高效 1.鼓励规模化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现象,提高土地流转效益,确保粮食供给安全,对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给予种植补贴:对粮食种植面积在2000亩及以上并按时按量完成粮食订单任务的粮食生产主体,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在1000-2000亩(含1000亩)的给予每亩80元的补助, 200-1000亩(含200亩)的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进行双季种植,对早稻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生产主体每亩补助2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3.鼓励土地流转,制止农田种植花木现象,降低粮功区非粮化率,对粮食生产主体自发流转农户种有花木的农田用于粮食生产的,给予土地整理补贴:对当年上述新增面积10亩及以上并用于粮食种植的,给予每亩100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积极推进产业经营规模化和精品化 1.鼓励推广“合作社+农户”订单合作模式,带动农民增收,结合市场价格等因素给予合作社订单合同每50公斤产品1-2元的奖励补助,补助金额按实际订单收购数为依据,区级规范化合作社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级示范性合作社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主导产业健康发展和科学转型,打响我镇鲜2°主打农产品(水产品和果蔬)品牌,对引进、推广、应用相应新品种、新技术并获得区级及以上项目补助的,对新建市级以上水产健康示范养殖场的农业经营主体,视具体规模、效益经审定后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特色精品建设,引导设施提升和技改创新,对年度内新增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的市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市级龙头企业给予奖励补助,视运营效益,经审定后给予自付金额的15%~30%,区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级及以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品牌化 1.鼓励发展安全农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安全标准,并且当年内新被国家级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发展品牌农业,对当年内新获得市级及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对当年内新评为区级及以上精品种植(养殖)园和农业龙头企业及示范性基地(园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的,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对外推广,对当年积极对外推广农业品牌的,给予参加市级及以上平台设摊参展的企业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区级及以上组织的名特优评比,并获区级及以上奖项的,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积极推进农业可持续融合发展 1.鼓励农业人才培育,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土专家”、“田秀才”等(农林牧渔机)技术荣誉称号的乡土人才,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大学生到农业领域创业,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创业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提升项目的农创客平台基地,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完善农技推广培训体系,评选若干本地特色农技实训基地,结合实际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开展美丽田园建设,在镇、村主干道两侧300米范围内,单个经营主体种植连片彩色水稻、油菜花等田园花海的,实际种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给予200元/亩补助,50-100亩(含50亩)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100元/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农家乐开展特色创新和规范提升,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奖励的农家乐项目,酌情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经营主体开展特色农业(农事)节庆活动,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奖励的农业(农事)节庆活动,酌情给予不高于上级补助金额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获得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奖励的农业(农事)节庆活动,视活动规模、宣传效应等酌情给予不高于活动成本50%的补助。 五.积极推进农业防灾减灾建设 1.因受台风、暴雨等各类自然灾害毁损的农业设施,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经审定后给予5%~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在抢险救灾等各类突发事件中,本镇渔船参与应急调派、海上救援的,酌情给予每次每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补助。 3.确保农机安全,促进变型拖拉机淘汰工作,对及时报废的变型拖拉机每台奖励2000元。 六、附则: 1、上述政策的补助范围和对象包括我镇范围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家庭农场、种养殖专业大户(场)和渔船主(渔民)。 2、上述政策在评选过程中遵循“主体申报 择优奖励 总量控制”的原则,具体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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