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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3 10:3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根据国办公开办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鄞州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鄞州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司法行政工作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部门(含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镇街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等情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部门、各镇街制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
  第五条 以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在提交发文时,将解读稿同时发到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由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
  以政府部门、镇街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在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由政府部门、镇街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一并发布。
  政府其他文件由起草单位组织编写政策解读,起草单位按照政策解读安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区政府在信息公开平台设立专栏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提交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的时间,应于文件本身发布日期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策解读安排,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一般采用图解形式解读。鼓励采用事例、数据、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便民性、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 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各解读单位对自己的解读材料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巡查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所属部门、镇街节点,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者解读材料有误的,及时通知政策文件起草单位予以纠正。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应在当天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发布的政策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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