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字〔2022〕5号 宁波鄞州宝光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发布日期:2022-04-11 09: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宁波鄞州宝光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U,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邮编:315***。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对被处罚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瞻岐镇东城村和西城村后山范围内部分山林毁坏建造停车场、茶室和佛殿。经鉴定:宁波鄞州宝光寺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位于鄞州区瞻岐镇东城村和西城村,林地权属为东城村和西城村集体所有,林地性质为有林地。宁波鄞州宝光寺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258平方米(折3.39亩)。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光寺负责人*曾乐(*正旻)的笔录一份,证明宁波鄞州宝光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存在;

  2、现场勘测笔录及实地照片,证明宁波鄞州宝光寺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具体位置及擅自改变用途后的林地现场情况;

  3、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出具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面积“勘测宗地图”一份,证明宁波鄞州宝光寺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258平方米(折合3.387亩);

  4、宁波鄞州宝光寺负责人*曾乐(*正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浙江省佛教协会发放的戒牒证复印件一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事先告知:本机关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先告字〔2022〕5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宝光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破坏位于瞻岐镇东城村和西城村的山林用于建造停车场、茶室和佛殿。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6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2年10月7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零肆拾元整(¥:49040元)。

  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