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03 月 07 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3-07 13: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5000万支绘画笔、1000万支办公用笔项目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鄞东北路219

宁波亿臣画材有限公司

宁波亿臣画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支绘画笔、1000万支办公用笔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鄞东北路219号,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000万支绘画笔、1000万支办公用笔的生产规模,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注塑、热转印、UV印刷、装配、模具加工等。

1、废气治理: 在每台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在擦拭PP处理水的操作台上方和设备印刷位置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UV固化设备的排风系统直接连接管道收集,收集的废气通过印刷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制造)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治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3、噪声治理: 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避免因设备故障引起的非正常高噪声;做好设备固定和减震,控制噪声源强。4、固废治理: 废包装袋、废转印膜、金属边角料暂存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废包装桶、废皂化液、废活性炭、废抹布在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后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收运,最终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大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G1注塑废气、G2印刷废气、G3墨水挥发废气和G4粉碎粉尘。其中G3墨水挥发废气、G4粉碎粉尘污染物产生量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不作定量分析,要求车间做好通风;本项目注塑工艺采用PP粒子,G1注塑废气产生浓度较小,经注塑废气处理设施(TA001)处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且排放浓度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本项目采用UV印刷工艺,油墨VOCs含量较低,废气产生浓度较小,G2印刷废气经印刷废气处理设施(TA002)处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且排放浓度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地表水环境: 废水总排放量较小,预处理后废水水质简单,不会对污水处理厂产生负荷冲击,废水进入鄞州区滨海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是可行的,处理后可达到。 声环境: 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下进行的厂界噪声监测(具体见附件4)可知,本项目正常运营过程中,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侧满足4类标准。为做到项目运营过程中持续厂界噪声达标,要求建设单位做到: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避免因设备故障引起的非正常高噪声;做好设备固定和减震,控制噪声源强。

2

新型OLED有机发光材料的研发及提纯项目

潘火街道金谷中路()288C

宁波萃英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前景及企业发展规划需要,宁波萃英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宁波埃孚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谷中路()288C幢的闲置厂房,购置各类精馏柱、智能型安瓿灌封机、真空泵、电热鼓风干燥箱、分析天平、气相色谱仪、旋转蒸发仪、玻璃反应釜、均相反应器等实验设备,以实施新型OLED有机发光材料的研发及提纯项目,提纯项目主要提纯氘代氯仿、氘代DMSO、氘代丙酮及98%纯度的氘水,新型OLED有机发光材料研发项目主要研发的氘代试剂产品为氘代溴苯、氘代乙腈及氘代苯硼酸。研发产品通过检测其氘代度、液相纯度和气相纯度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从而确定研发产品的最佳物料配比、反应温度,时间,压力等。

建设单位承诺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相关环保措施。

废气:实验楼废气加强环保管理,各有机废气经整体吸风收集后经管道汇集到9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9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输至新周净化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废有机溶液、清洗废液、废酸液、废碱液、废乳胶手套、废包装瓶、废活性炭)收集分类储存后委托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噪声: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厂房中间;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先进生产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源强;加强设备管理与维护,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行产生噪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 03 08 2022 03 14 日(5日)

  • 公示时间:2022-03-07

  •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88225125  传真:88225125  

  •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F9窗口(蕙江路567号)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