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文件要求,区发改局、区委网信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大数据中心联合制定了《鄞州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联系人:区发改局新兴产业科 李佳怿 89188848。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2月9日 鄞州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文件要求,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工作目标 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做到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100%贯彻落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100%清理整改,涉矿生产设备有关企业100%整改到位,切实形成“挖矿”活动常态化监测和治理等工作机制,确保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工作机制 成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小组,由区发改局主要责任人任组长,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委网信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国资中心、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协调推动重大事项,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四、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牵头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负责梳理项目清单,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严控数据中心项目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纳入信用管理。负责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清零工作;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将各地整治清零情况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 区委网信办:负责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炒币“暴富”等认识误区,防止助长炒作之风。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做好网络舆情应对预案,及时调控管控网络舆情,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区经信局:负责监管虚拟货币“挖矿”专用“矿机”生产。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集中整治。 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非法攻击控制他人联网设备开展“挖矿”、通过“挖矿”活动实施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集中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卫健局:负责禁止各医疗卫生单位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杜绝利用单位机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广告监管工作。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禁止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区国资中心:负责禁止国有企业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杜绝利用单位机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做好日常监督整治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联系协调电信企业清理整顿自主经营的“挖矿”代理业务,配合做好相关技术监测和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挖矿”活动技术监督和处理工作。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根据整治工作需要配合推进。区科技局、区住建局等其他区级单位负责监督、整治本行业领域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集中整治清零。各镇(街道、园区)、区级部门对列入重点名单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要求报送整治情况;对存量名单实行动态监测,分类分地只减不增、逐步清零。 (二)加强常态化管理。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需要,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镇(街道、园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数据中心类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实行履约监管,确保任务落实。 (三)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区发改局定期通报虚拟货币“挖矿”重点名单和存量名单,对重点名单未按时清零的单位,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存量项目居高不下、不降反升的地区,予以全区通报;对经确认存在“挖矿”行为的用能单位,减半调减年度用能预算控制目标。 (四)落实防范整治措施。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财税、金融、土地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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