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 ||
发布时间: 2022-12-07 14:56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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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 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各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以下简称单位)的资产配置,规范资产购置、管理、使用及处置等方面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法律法规,参照《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发〔2017〕97号)、《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7〕98号)、《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7〕96号)、《鄞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无证未入账房产管理的通知》(鄞国资办〔2015〕34号)等文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分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中,存货分为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是指没有物质实体可使单位长期获得超额收益的资产。本办法主要针对固定资产及存货。 第三条 各单位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配置维修,由教育局按照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一规划,根据局基建维修实施相关办法执行。竣工交付使用的财产登记纳入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资产以“鄞州区资产处置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为平台,实施计算机系统动态管理。
第二章 配 置
第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各单位应将下一年度需要购置的资产清单报送区教育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区教育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初审后于11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送区教育局计财科,计财科结合下一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于次年将配置计划(计划包括教育局与各单位自筹)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计划安排和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对有规定配置的固定资产,如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详见附件1);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凡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等另有规定的固定资产配置,除按上述规定外,还需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资产要按照年度配置计划进行采购配置,不得擅自改变配置内容和标准。确需改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审核,报教育局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包含资产登记、入账、领用、借调、保管、维修、损坏赔偿及处置等内容的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单位总务部门是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定素质较高的教职工担任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固定资产登记、调拨、统计、处置等日常管理;(2)参与固定资产、存货的验收;(3)负责维护资产系统,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4)负责固定资产、存货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5)负责登记存货台账;(6)负责固定资产为主的统计报表填报。 资产采购人员职责:采购物品并负责政采云平台操作。 会计或者财务管理人员职责:(1)登记实物资产的总分类和明细分类账簿;(2)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等实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3)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实物资产的清查工作。 出纳人员职责:根据审核通过的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 资产管理人员更换时要进行财产清理,做好财产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使用“资产系统”平台时,必须在计划审批、采购、实物验收、财务入账及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实施。相关数据及时更新,各个流程环环紧扣,做到按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所有资产都要在不易损坏的位置贴上条形码标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增减变动,尤其是对捐赠、无偿划拨、基建维修等原因增加的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在资产系统中入账,然后将资产卡片交给会计,确保账物相符,无账外资产存在。会计要每月一次核对财务账册上的资产与“资产系统”上的资产是否一致,如有数据出入,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做好资产保管、养护、维修、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确保资产的完整和正常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用。设施装备要科学使用、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保证性能良好;说明书要集中保管、资料齐全,使用记录完整有效。确保设施使用率高,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尽量减少维护费用。 第十三条 资产维护费的开支要科学合理,对超过正常维护费用的资产则延长其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建立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必须于每年暑期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职责,按规定处理,并于每年10月将清查情况报教育局计财科。各单位尤其要对占有、使用房产进行认真核查,整理收集房产权属证书、规划、用地、建设、竣工验收、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对权证不齐、账实不符等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五条 加强对无证未入账房产管理。对本地房地产商开发小区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幼儿园、学校,以及本单位使用的历史上形成的无产权异议的无证未入账房产、自建未入账房产和其他未入账房产,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无证未入账房产管理的通知》(鄞国资办〔2015〕34号)(附件2)处理,各单位可根据房产状况,比较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结合房子成新估价入账。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六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要按照《宁波市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3)执行,严格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收入要按规范入账。 第十八条 资产核销原则上必须在满足使用最低年限规定的基础上才能申报,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是指采取对外出租形式,获得经济收益,或采取对外出借形式,换取技术补偿等,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住宅、场地、设施等。 第二十条 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场地、设施等,包括学校的游泳馆、体育馆、艺术馆等。若有特殊情况,确有出租房屋及设施,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7〕98号)(附件4)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经教育局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订配套措施,各单位负责人、财务及资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本制度有效实施。区直属事业法人登记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幼儿园及民办登记财政经费保障的义务段学校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局将建立对各直属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实行赏优罚劣。对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和主要管理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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