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负责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的执行,贯彻执行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配合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维护。 (六)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实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市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十)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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