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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2-102855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7 09:47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2-0008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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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鄞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缓解城区内涝、削减城区径流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鄞州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立项、土地出让、选址(规划条件)、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图验收备案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绿化、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体等主体工程建设,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海绵办),海绵办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五水共治”办、鄞城集团、鄞通集团、鄞工集团、鄞开集团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区住建局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在不同层级的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雨水控制和利用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提出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区发改局应根据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组织评审、论证。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一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要求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所明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要求。应落实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并对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是否满足规划条件中相关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负责。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宁波市海绵城市专家库》在库专家或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区海绵办抽取项目委派专家参与评审。由专家或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表,由区海绵办出具告知书。相关资料需交至区海绵办进行确认留存。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同步或专项设计,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项目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管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过程中,应留存相关隐蔽工程文字、图片、影像资料,资料应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中配套的海绵城市设施工程实施监理,通过巡查、平行检查、旁站等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抽取项目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应与质安部门加强协作,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对具体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  雨水渗透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设施、雨水管渠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基础上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专项验收工作。海绵城市设施的验收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查验是否按图施工、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质量及运行效果。要对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模、竖向标高、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部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报告应在建设单位组织海绵专家对照评价报告大纲、查验相关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计算或检测,对是否满足规划土地出让条件或《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要有明确结论。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不同类型或建设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落实相应的运营维护管理主体,并按照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配套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项目、公园、公共绿地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权属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住建局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建设效果进行抽查或评价。对未按本办法执行、工程质量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的各方责任主体,区住建局责令其整改落实,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说明事项,参考《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6号)、《关于工程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意见》(甬海绵办〔2019〕6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8〕47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8〕76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155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表

                  3.宁波市鄞州区海绵办海绵方案审查意见告知书

                  4.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重点


           鄞政办发〔2022〕6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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