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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2-10293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推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5 15:32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DQD00-2022-0003
文件编号 甬东旅政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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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局(队)、东投集团、文旅集团:

现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推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5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推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和鄞州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高质量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首善之区”为总目标,坚持开展产业链招商,深化精准招商、以商引商、中介招商,聚焦战略性、前沿性技术发展,精准招引一批龙头型、链柱型、基地型项目;鼓励引进境外投资、优质内资、浙商回归投资,加大机构招商,以企引商力度。根据《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东钱湖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推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在东钱湖注册且当年度有实到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市外投资主体投资或与本地企业合作在东钱湖注册的企业,优质浙商主体投资或与本地企业合作在东钱湖注册的企业,以及引荐机构、社会人士。

二、奖励标准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

1.基本奖励:对新设外资项目(含并购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外资基本奖励。

2.规模奖励:鼓励引进外资大项目。对新设项目(同上),当年度外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再增加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3.质量奖励: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且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经评价后,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到位100万美元再增加2万元。

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上述1、2条同一项目主体享受外资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引进优质内资项目

内资项目指:宁波大市外内资经营主体到本区投资的项目,包含独资、合资、增资、并购模式,合资项目按出资比例进行测算。

基本奖励:对实到市外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

质量奖励: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且实到内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评价后,在内资基本奖励之上,超过的部分,给予投资主体实到资金2‰的奖励。

(三)鼓励引进优质浙商回归项目

符合内外资奖励条件的优质浙商回归项目,在享受内外资奖励的同时,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招商引荐奖励

1.鼓励发动社会人士共同招商。对当年度在全区招商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社会人士, 经推荐并认定后给予5000元奖励。(一般不超过5名)

2.鼓励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对在园区(楼宇)招商中发挥突出作用的运营机构,经考核给予一定的招商奖励。

3.加大对介绍重大项目成功落户东钱湖的引荐人奖励力度。

(1)对新注册且当年度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200万元(含)-500万元(含)的项目,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项目引荐人2%的奖励;对新注册且当年度实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项目引荐人3%的奖励;次年实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项目引荐人1%的奖励。

(2)对新注册且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每2000万元给予项目引荐人不超过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对在我区新注册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且当年度实际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分别给予引荐人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1)、(2)条,同一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中内外资及浙商回归项目,不包含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及央企、国企项目,不包括纯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基金或投资性公司, 及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等。

(二)本意见所指实到外资需纳入商务部统计。所有非美元出资外汇均按照资金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实到外资到期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日期为准。

(三)本意见奖励若超过当年度该项资金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外资项目在批准后(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第二年到位的实到外资,按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五)本意见奖励的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的投资信息,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落户作用的机构(企业)或个人。机构(企业)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包括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个人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

(六)世界500强以近两年《福布斯》、《财富》杂志发布的榜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近两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榜单为准。

(七)已享受鄞州区同类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奖励。

(八)本意见由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并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发16-BDQD00-2022-0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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