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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969771/2022-10092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2-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李某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0-09 15:5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2)5号
案由 申请人李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违法,于2022年1月27日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李某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落款日期 2022-04-29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违法,于2022年1月27日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和申请材料均不全,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举报辖区内商家违法行为,显示12月3日签收,至今没有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违反法定程序,属于应履职而未履职。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四项立案条件,其中第一项明确“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立案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记录和产品照片,未提供实物。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未见金箔,未见食用金箔奢华版皇冠生日蛋糕,也未见该蛋糕的链接。被举报人不承认添加了金箔,链接中的食用金箔奢华版皇冠生日蛋糕是复制了别的店铺的商品名。本案因没有足够的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有销售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所以被申请人对此案作了“不予立案”决定。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1年12月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未见金箔,也未见食用金箔奢华版皇冠生日蛋糕。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15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及时核查、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举报某蛋糕店售卖的蛋糕添加了金箔属于非食品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签收。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告知案件调查情况,但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信及邮寄信封、涉案商品订单截图、居民身份证、2021年12月15日电话录音;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信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信封、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语音详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申请人举报的某蛋糕店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负有调查处理的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就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提交的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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