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鄞州区新建小区配套室内体育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鄞州区新建小区配套室内体育用房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区公共体育场地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配套室内体育用房是指为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土地出让时间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施行后,即2018年10月27日后新建住宅小区内或住宅小区外配置的公益性室内体育场馆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体育用房”)。 (三)配套体育用房面积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文件执行,即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计容面积5‰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居住项目可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特殊情况下,可由职能部门异地统筹建设,具体在土地出让前予以明确。 二、用地、规划与建设 (一)新建住宅用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提出用地规划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配套体育用房需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进行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配套体育用房的位置、面积、层高、布局、功能等。 (三)区文广旅体局对配套体育用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提出指导意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配套体育用房设计方案和功能布局提出意见建议。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配套体育用房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验收、交付与移交 (一)配套室内体育用房须与新建小区主体工程同步通过联合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的90个工作日内,在体育部门指导下,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移交接收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配套体育用房的面积实测报告、建筑施工图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办理初始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作为移交附件一并移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下。 (三)配套体育用房装修标准和经费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具体事项在移交前明确。 四、监督管理 (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套体育用房的管理、维修和安全等,并负责经费支出。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不得随意变更为经营性配套用房。管理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征询意见后,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是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所收费用应当专项用于配套体育用房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或减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不得将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用于与全民健身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四)()建立考评制度,将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的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巡查和监督制度,职能部门对新建小区配套体育用房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新建小区配套室内体育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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