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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2-10133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鄞民罚决字〔2022〕第2号)
发布日期: 2022-10-19 16:39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桥牌爱好者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MJ90*****1,登记住所:宁波市潜龙路**号,法定代表人:夏**

2022年9月15日,接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关于宁波市鄞州区桥牌爱好者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线索移送。本机关审查了移送材料,于2022年9月1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鄞州区桥牌爱好者协会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均未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鄞州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关于宁波市鄞州区桥牌爱好者协会年检情况的说明》;

2、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宁波市鄞州区桥牌爱好者协会年度检查初审情况的复函》;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2022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鄞民罚先告字〔2022〕第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并且由于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宁波市鄞州区桥牌爱好者协会予以撤销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鄞州区桥牌爱好者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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