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案件
发布日期:2022-10-1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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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姜山中队
消防栓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市民财产安全的“救命水”。所以,城市公共消防栓作为消防专供设施,如果超范围使用或遭到破坏等,就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近日,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时发现,明辉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往南200米处有人正在使用消防栓冲洗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经询问,该车主因车身比较脏,为图方便就通过路边消防栓擅自取水冲洗车辆。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要求其立即到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当日下午,该涉案车主到执法队办公室配合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依法其对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和正确引导,他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今后会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治观念。
下一步,执法队会加大巡查力度,除了加强日常和早、晚、夜间的巡查,将人迹稀少、位置偏僻区域的消防栓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