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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农村局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BYZD65-2022-0012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农发〔2022〕144号

各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31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2年农业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30号)及《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2〕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各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对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培育、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施用)示范区创建等工作进行补助(奖励)。对购买专用配方肥、商品有机肥,开展田间肥效试验、施肥调查,创建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等工作进行补助。

(二)农技推广服务:对镇(街道)购买鼠药开展统一灭鼠工作进行补助;对运用叠盘暗出苗技术,实施统一育秧服务进行补助;对开展新型耕作制度试点及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进行补助。

(三)农情监测:对地力提升动态监测、耕地地力定位监测、农业“两区”土壤污染监测、草地贪夜蛾专项防控及肥药调查等工作进行补助。

(四)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区级粮食高产示范(丰产方)活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获奖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奖励。对宁波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中,水稻超高产攻关、水稻和小麦高产高效示范、优质稻米示范等创建工作进行补助。

(五)种质资源保护:对本区地方品种的种植信息调查、隔离种植、提纯复壮等工作进行补助。

(六)种子风险基金及种子储备:应对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及赔偿和种子储备。

(七)良种引繁:对水稻、大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推广等工作的劳务开支和设施维护进行补助。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象:有关的镇(街道)、种子繁育基地、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企业。

第六条 各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开展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分别给予农业生产主体35-50元/亩和15元/亩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合计);按“以奖代补”形式,对2021年以来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给予2.5万元/个的奖励,对2021年以来新创建成功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施用)示范区农业生产主体,给予2.5万元/个的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区农业生产主体给予5万元/个的补助。补贴推广专用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分别给予购肥农业生产主体400元/吨和150元/吨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实施省级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对田间肥效试验和施肥调查工作,分别给予1.3万元/个和100元/户的补助。

(二)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 镇(街道)根据当年灭鼠实施方案购买鼠药并发放,给予0.25万元/吨的补助。参与(叠盘暗出苗)统一育秧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成品秧2元/盘的补助。开展新型耕作制度试点,油菜(小麦)-稻-稻种植试点面积100亩以上,给予100元/亩的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试点实割测产用工费给予0.5万元/个的补助。开展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给予示范点3万元/个的补助。

(三)农情监测:开展地力提升动态监测、耕地地力定位监测、农业“两区”土壤污染监测工作,分别给予动态监测土样采集100元/个、定位监测试验补助0.8-1.5万元/个和土壤污染监测点管护损失补偿0.1万元/个的补助;开展农情监测肥药定位调查,给予农业生产主体0.2万元/个的补助。对参与农业农村部草地贪夜蛾“三区三带”布防任务的镇(街道),根据上级任务给予高空灯布设与维护3.5万元/个、后续能耗运转补助费用、性诱捕器布设40元/个的补助。

(四)粮食高产竞赛示范:区级粮食高产竞赛示范活动,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鼓励奖2名,根据等级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宁波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水稻超高产攻关、水稻(小麦)高产高效示范、优质稻米示范等创建工作,分别给予8万元/个、3万元/个、3万元/个的补助。

(五)种质资源保护:种植信息调查补助0.15万元/个;隔离种植异花和常异花授粉补助0.4万元/个,自花授粉补助0.05万元/个;提纯复壮异花和常异花授粉补助0.2万元/个,自花授粉补助0.1万元/个。

(六)种子风险基金及种子储备

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储备任务,保障本区粮食种子充分、足额供应,避免缺种现象发生,同时为应对由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和赔偿事故,每年储备种子8万公斤,给予承储单位储备费用27万元/年,良种风险基金5万元/年。因上级考核任务调整而增加的储备种子部分,按4万元/万公斤的标准拨付给承储单位。

(七)良种引繁:新品种对比试验小区0.07万元/个、大区0.1万元/个;新品种集中展示示范场15万元/年(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各区域分散、分类示范按面积补助0.5—1万元/个,根据示范点完成质量适当调整;示范方实割测产用工费0.5万元/次;实割验收用工费1万元/个;繁育用种(原种)提纯复壮补助经费9万元/年;良种繁育基地设施维护经费全区6个,每个补助1万元/年。

第七条  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附表)公示后,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项目责任单位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调剂解决。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开始实施,原《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良种引繁、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0〕126号)、《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及种子管理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0〕128号)同时废止。

附表:鄞州区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核表




附表:

鄞州区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核表

审核依据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认定

□申报认定  □上级部署

□根据工作需求,合同认定  (相应打“√”)

项目工作内容


拟下拨资金

(万元)

市级

区级

合计




公示结果


经办人


复核人


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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