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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甬鄞建〔2021〕132号)
发布日期: 2022-01-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我区公租房租后管理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承租家庭因人员变化不符合继续承租二室户条件,但符合一室户承租条件的,因一室户房源不足承租家庭在等候变更房源过渡期间,可申请继续租住现住房,该房4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公租房标准租金缴纳(如有自有住房面积需扣除,下同),超过4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部分按公租房市场租金缴纳,该房屋过渡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如后续一室户房源充足,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该承租家庭变更一室户房源,承租家庭应于过渡合同期满前调换房源,逾期拒不调换房源的,从过渡合同期满后次月起,全部面积按市场租金计租。

二、公租房小区(片区)一室户房源不足、二室户房源充足情况下(即一室户轮候家庭较多,二室户轮候家庭明显少于可配租二室户房源数),在留足二室户家庭约半年配房量基础上,多余二室户房源可用于安排愿意配租二室户房源的一室户轮候家庭配租,租金计费模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公租房租赁合同两年一签,如后续出现一室户房源充足且二室户房源不足情形,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该承租家庭变更一室户房源,承租家庭应于合同期满前调换房源,逾期拒不调换房源的,从租赁合同期满后次月起,全部面积按市场租金计租。

三、实物配租在保家庭经年审或日常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承租家庭购买备案期房的,需自期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期房合同备案的次月到退房当月按过渡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退房期间,按照2倍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承租家庭购买现房(二手房)的,需自购房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个月按过渡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退房期间,按照2倍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承租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宽限期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仍旧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公租房政策处理。

四、本通知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涵盖我区鄞城、鄞开集团名下所有公租房资产以及位于江北区的市级房源(房源指标属于鄞州区)和塘雅苑公租房。

五、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如后续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公租房政策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按新政策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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