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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关于严管烟花爆竹“十个一律”的通告(甬公鄞通字〔2021〕126号)
发布日期: 2022-01-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鄞州区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二、严禁在全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三、严禁在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五、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律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七、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查获的烟花爆竹,一律进行溯源调查。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不听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一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严处。

九、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一律依法予以严处。

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属于不良信息的,一律提请记入信用档案。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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