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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通告(甬公鄞通字〔2021〕120号)
发布日期: 2022-01-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省、市、区关于从严从紧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未按防疫规定主动报告,不遵守政府防疫隔离规定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涉疫人员违反政府防疫规定,拒不服从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防疫规定关停网吧、娱乐场所(KTV、歌舞厅、游艺厅)、演出场所、电影院、健身场所、酒吧、足浴店、洗浴中心、棋牌室、麻将房、桌游室等室内密闭场所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遵守政府防疫隔离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以及车站、医院、超市等公共场所实施扫码测温、人员检查等防疫措施, 且不听劝阻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逃避、冲闯卡点、检查点;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疫情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涉疫信息,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密接者等涉疫人员隐私信息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等证明文件,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拨打110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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