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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94号)
发布日期: 2022-01-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精神,现核定我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4480立方米。为确保我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控制在省定限额内,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项指标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本次下达给各镇、有关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镇、有关单位本年度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全区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二、严格控制采伐消耗,合理分解落实森林采伐限额

各镇、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做好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完善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若遇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采伐所需,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可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再由区政府按规定向省林业局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 

三、持续优化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下”改革,推进审批权限下沉。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凭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严格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规范松科植物采伐,明确病疫木采伐审批管理

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界银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

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期限除治义务,若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

针对零星枯死松木〔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的(含1%)〕,可由疫情所在镇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区林业主管部门,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

五、切实加强长效监管,保障森林资源健康发展

各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确保全区本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在省下达指标内,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做好年度森林督查工作,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鄞州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鄞政办发〔2021〕94号.doc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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